双轨银行制是“单轨银行制”的对称。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之一。主要出现于实行联邦体制的国家,采取联邦和州分别管理商业银行的制度。美国是典型的实行双轨制银行的国家,商业银行成立时既可以向联邦**申请注册而成为国民银行,也可以向州**申请注册而成为州银行,二者分别接受联邦或州银行法的管制。由于联邦银行法与州银行法不尽相同,各州的立法各异,因而这种管理体制往往出现松紧不一、互相不一致的情况。 [1] 
1980年,美国国会通过的《1980年存款机构与货币管理法》 中许多条款适用于对州银行管理,从而国民银行与州银行在管理上的差距有所缩小,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加强。从发展趋势看,由于双轨银行制暴露出来的缺点和单轨银行制显示出的便于管理、有利于银行发展等优点,双轨银行制将被单轨银行制取代。
参考资料
  • 1.    何盛明. 财经大辞典: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, 1990